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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5    点击:2607次    [关闭本页]
 

濮政文〔2012179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632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以下;

二、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保障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两代四人及五人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4.55/.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7.5/.平方米。

本《通知》自七月一日期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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