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政文〔2012〕179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632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以下;
二、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保障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为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5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4.55元/月.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7.5元/月.平方米。
本《通知》自七月一日期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8-2025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6656号
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12-2号 邮编:457000 咨询投诉电话:0393-6666600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