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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点击:6607次    [关闭本页]

濮政〔2014〕62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建住保〔2013〕2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8万元,其中车辆价值低于10万元; 

(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市城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房产状况书面证明。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夫妻双方在市城区有固定工作满一年,已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且收入符合要求的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2)男满25周岁或女满23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市城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民和家庭; 

(3)政府决定供应的其他对象。 

3.申请人除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并分摊家庭收入: 

(1)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2.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联合审查制度,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到所在辖区房管部门报名领取相关资料,并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并对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3.复审:区房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住房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证明进行复核。 

4.核准:市房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复审的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 

(四)一个家庭中多个成员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选房后退回的,不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管理 

(一)因继承、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时,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后,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按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相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缴差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四)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济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揭贷款的,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五)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按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缴差价,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按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缴差价,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按第(二)、(五)、(六)条规定必须办理退出手续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不负责补偿该房屋装修费用。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 

(一)交易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差价款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考虑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因素,对不同时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实行差别化管理。 

2004年5月13日至2007年11月19日之间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按照承购时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07年11月19日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符合回购政策的由政府回购;须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按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时市场评估价的10%缴纳差价款。 

2.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补缴相关价款后,持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补缴款证明,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更换普通商品住房权属证书、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政府回购 

1.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的,承购人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按照原购房价计算折旧后回购。 

2.申请人自接到市房管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市房管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拨付资金后由房管部门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3.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又购买其他房产的;满5年后又购买其他房产,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且未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房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建立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的住房档案查询;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资产)认定;公安(户政、车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的户籍真实性及车辆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参与企业经营的注册登记信息;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和企业上缴利税信息;金融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的存款和有价证券信息。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二)市房管部门负责设置“濮阳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专户”,负责补交差价款的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审核;负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补交差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回购,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回购的住房仍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回购资金筹集;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的土地登记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全过程监管;市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屋登记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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