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濮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审批环节。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须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环节。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及相关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委托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三)设计环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四)施工图审查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环节。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六)监理环节。监理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七)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绿色建筑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全过程监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新建项目全过程绿色建筑监管,细化完善监管制度,严把施工过程绿色建筑关,使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成为常态。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
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评价申报工作,加大评价标识推进力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对需要认定星级的项目,按照《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合格后获取相应星级标识证书;鼓励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设计及运行标识。
对不按照绿色建筑或建筑节能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参与建设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创新)奖、市新技术示范工程奖、市绿色示范工程奖等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各乡(镇、办)负责对各管辖区域内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建立奖惩机制。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准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现有补贴政策,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提出各管理环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制定绿色建筑培训计划,对全市规划、设计、审查机构、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育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绿色建筑,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良好态势。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