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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建办【2016】2号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9 11:19:54    点击:787次    [关闭本页]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局建设局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5日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策事项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建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规定的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入户访问、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事项风险等级;

  (五)提出重大决策事项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事项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决策事项风险等级;

  (七)重大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决策事项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112-2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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