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投诉工作,《濮阳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 日
濮阳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住房保障、标准定额、建筑市场、城乡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等方面法律法规,或对我市住建系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 向市住建局进行的投诉,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并登记后,根据投诉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依据职责分工交办到具体承办部门办理。
第四条 投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具体承办部门要本着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及时办理。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我市住建系统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四)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条 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时,应将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受到不法侵害内容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收到投诉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一)投诉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单位法定职责或者检举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由本部门直接受理。
(二)投诉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一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处理,本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三)投诉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投诉人继续提供线索的,区分情况处理。
(四)投诉涉及党员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市纪检监委驻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存档。
(一)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投诉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再次投诉,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八条 投诉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转办的时限内办结,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投诉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形成集体意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十一条 投诉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投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可协商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或由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依照规定建立投诉档案,并对受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及与投诉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于违反规定者,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恶意投诉,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电话
住建局受理电话: 0393-66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