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2、全市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每年城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行业管理、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局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局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6、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重大政策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分配办法的确定和审核;
9、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流动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局机关中层干部及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办公、住房等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
4、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列项、支出使用项目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决策程序
凡属我局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业务科室或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相关科室或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重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长办公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会议。
2、在局长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局领导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重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督查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局长办公会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重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勤政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局督查室应对局在办公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局党组应督促下属各事业单位严格制定、执行重大事项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