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为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快速有序推进,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申报
1.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具体改造项目,报市城(建)改办备案。
未列入改造计划又确需改造的项目,由区城(建)改办提出意见,报市城(建)改办研究确定。
2.区政府(管委会)核定改造村需安置人口、户数,并张榜公示。
3.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住建、财政、城管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对现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登记造册、锁定现状,制定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确定现状地形图,测量现状占地。
4.区政府(管委会)将确定的改造项目报市城(建)改办,市城(建)改办提出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对改造项目的选址地块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意见。
二.实施方案编制报批
1.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改造村基本情况;
②安置用地及改造费用测算情况;
③安置项目建设计划;
④征收拆迁补偿办法;
⑤过渡安置办法;
⑥安置分配办法;
⑦无形改造方案;
⑧组织实施机构设立情况等。
2.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建成区片区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改造片区基本情况;
②资金测算及筹措情况;
③改造项目建设计划;
④征收拆迁补偿办法;
⑤过渡安置办法;
⑥回迁安置分配办法;
⑦组织实施机构设立情况等。
3.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公示。
4.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
5.市城(建)改办召集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6.市政府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正式批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市、区国土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
1.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后,提交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议。
3.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将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后的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建)改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
(一)改造费用
1.改造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过渡安置、安置用地划拨、拆迁整理等费用。
2.列入出让土地宗地成本的费用,由市国土局列入宗地出让金核算单,市财政局将宗地成本费用拨付市国土局后,区政府(管委会)、项目责任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国土局按要求拨付至相关单位。
3.列入出让土地宗地成本以外的改造费用,从核算后的土地净收益中列支。需要评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编制改造费用预算明细,市城(建)改办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评审,评审报告报市城(建)改办、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不需要评审的费用,由区政府(管委会)、项目责任单位、国土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清点核算,核算结果报市城(建)改办、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委依据评审报告和核算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至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
4.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改造费用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土地出让金严格遵循收支平衡原则,超支不补。如土地出让金扣除宗地成本、应计提或上缴费用后,资金不足以弥补列入出让土地宗地成本以外的费用,则按实际剩余金额拨付。
(二)改造奖励资金
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出具“改造村户籍人口报告”或“改造片区拆迁面积报告”,报市城(建)改办。市城(建)改办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改造奖励资金拨付至市城(建)改办。市城(建)改办按规定比例向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五、附则
本《细则》发布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复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仍按已批复方案及当时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细则》执行,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直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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