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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30    点击:2172次    [关闭本页]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濮单位

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对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指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承载力和综合竞争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存在工作推进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含市、区辖产业聚集区)改造工作,现就工作推进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政策落实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25号文件抓好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濮政〔201526号)文件精神,对已开工建设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复时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由区政府(管委会)对开工项目提出执行政策意见,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明确税费减免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据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批复文件或函件,办理土地出让、成本核算、资金拨付、税费减免等相关手续。手续办理有规定时限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规定时限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

对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改造,201512月底前,实现实质性开工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按原批复政策执行;不能实质性开工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原批复文件废止,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现行政策重新审批,报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对新申请改造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项目,要审慎考虑,实施总量和区位控制,有序启动,避免盲目开工。

二、加快推进安置项目建设

(二)将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安置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安置房,已纳入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按节点建设;未纳入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向市住建局申报,纳入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凡纳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切实做好土地市场一级开发。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项目,要选择有雄厚实力的开发商承担开发任务。对重点、难点改造项目,要在市城市更新指挥部领导下,由区政府(管委会)主导,采取竞争性选择的方式,确定2-3家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实力较强的开发公司,与土地储备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积极探索PPP、委托、购买等方式,参与土地市场一级开发,推进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征收补偿和改造开发。

(四)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宣传,适度控制实物补偿标准和原地安置,引导村(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试点项目推进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整村(片区)团购存量房安置等模式。选择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整村(片区)团购的,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切实完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加强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区政府(管委会)、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规划、建设环节监管,坚持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医疗、管理等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安置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同步完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住建、市政、交通等部门,对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道路、水电气暖、公交、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组织排查,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提出新建和完善计划意见,报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审定后,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权限,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四、积极推进“村改居”进程

(七)主要内容。 在市城市更新指挥部领导下,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通过“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庄转变为社区、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村民转变为居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彻底消除城中村土地二元管理体制,实现城中村组织形态、社会形态、经济形态适应城市化要求,村民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真正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1)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2)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负责做好“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服兵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新建居委会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补贴按照现行社区居委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居委会成立前,原村委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3)村民转居民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4)清产核资,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改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5)落实社区管理服务。 “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村改居”人员子女教育政策的落实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村改居”人员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八)实施范围和时序。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均要纳入“村改居”范围。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确保成效的原则,2015年,从安置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村中,遴选启动“村改居”工作,其中,华龙区4个村、开发区4个村、工业园区2个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启动祁家庄、娄店村和东湖社区、西湖社区涉及的村;2016年,已开工建设的村全部启动“村改居”工作。自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启动计划,报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时间节点,2016年底全部完成。

今后新批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村改居”工作与建设改造同步启动,在一年内完成。

五、加强银企合作

(九)建立银企合作平台。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人行、市银监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协调银行业和金融机构,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合作洽谈会,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健全业态服务,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政策,对城市更新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积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统贷统还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在建、续建项目融资需求。

六、强化违法违章建设管控

(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设的防控处理,凡已批准实施改造的村,市、区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未批准实施改造的村,确需建设房屋的要严格审批。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更新计划提前编制控制性规划和用地规划;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逐村锁定现状;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完善网格化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严查重罚,遏制私搭乱建势头,做到产生一起拆除一起,杜绝新的违章建筑产生。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濮阳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加强领导力量,充实人员,市委主要领导任政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濮阳市城市更新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一负责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政策拟定、协调管理、督导考核等职能,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城市更新指挥部日常工作。涉及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各区也要完善推进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城市更新指挥部例会制度(《濮阳市城市更新指挥部会制度》见附件2),及时研究解决手续办理、安置项目建设推进、资金调度、矛盾化解等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实行实施方案审批备案制度,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调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审批,报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实行城市更新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节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台账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和季度观摩范围,强化督导检查。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已开工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濮阳市处理市城区重点项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意见,建立手续办理台账,尽快完善手续,认定为严重违规的项目,由认定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10内,提交相关会议或领导机构审定。

(十三)严格兑现奖惩。市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督查局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明确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考核认定结果,由市财政局按照濮政〔201352号文件,协调安排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建成区片区及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自行撤销,以往关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中原油田参照市辖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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