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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0    点击:3173次    [关闭本页]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实现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为主向以货币化安置为主转变,提高货币化安置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进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

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有利于疏解中心城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有利于消化市场库存商品房,同时避免因安置房大量建设引起的商品房市场和租赁市场价格震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 推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并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同时,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二)坚持居民自愿。实行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有效措施,引导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坚持多策并举。货币化安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综合推进。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县区,要通过政府搭桥或以购代建的方式筹集安置房源,尽量减少新建、消化库存;对已完成改造居民平均持有多套安置房的县区,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收购和置换的方式消化多余安置房源,减轻市场压力;对中心城区不宜原地安置的项目,要通过异地置换和货币直补的方式引导居民外迁,减轻城市承载压力。

三、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

(一)政府搭建平台,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政府可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合理确定房源价格,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居民自愿选购。可根据当地实际,试行“购房券”模式,有效缓解集中支付补偿款带来的资金压力,即向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印发“购房券”,居民持“购房券”在服务平台自由选购,凭“购房券”购房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二)政府以购代建,集中筹集房源。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区位合适,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商品房源或居民持有的多余安置房源集中购买,作为安置房房源,供居民自由选择。

(三)货币直接补偿,居民自愿选择。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款。

四、 落实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

(一)奖补资金支持。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凡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打捆下达由市里分配到项目的,视情况予以倾斜。

(二)政策贷款支持。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货币化安置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区),将从严控制对新建棚改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政策性银行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三)手续办理支持。建立货币化安置项目“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以购代建方式筹集安置房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缩短审批时限。

(四)税费减免支持。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的,按规定享受安置房相关税费减免;居民自愿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规定减免产权登记费;选择产权置换且不需补缴房屋差价款和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补偿奖励支持。采取货币补偿奖励、提前搬迁奖励、产权置换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五、 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责任,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化安置推进过程的问题,科学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完善安置政策。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可行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特别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要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引导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使棚户区居民切实了解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好处和实惠,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的货币化安置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各县(区)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货币化安置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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