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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4-12    点击:20210次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要坚持“节俭务实、热情周到、分工明确”的原则,规范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

(一) 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离任正厅(司)级干部、副厅(司)级在职干部到我局联络、指导、调研工作的;

2、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及国家省新闻工作人员到我局联络、调研工作的;

3、国家、省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考核工作的各类专项工作组;

4、国家、省直有关部门专程赴我局联络工作的工作人员;

5、持公函来濮参观考察、学习交流的外地市对口工作组、考察团;

6、各县及乡镇来我局参加会议、学习,会期一天以上,确需安排住宿的;

7、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公务来访对象。

(二)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食宿原则上安排在濮阳宾馆或濮阳迎宾馆。

1.就餐标准

(1)原则上各类公务活动安排自助餐。

(2)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30元/人,以家常菜菜肴、地方特色小吃为主,不安排高档菜肴。

(3)副厅(司)局级干部带队的公务活动,可安排300元/瓶标准的白酒、100元/瓶标准的红酒;县(处)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可安排150元/瓶标准的白酒、50元/瓶标准的红酒。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香烟,确需安排的,标准不超过45元/盒。

(4)各类工作组在濮时间3天以内的,原则上安排1次宴请;3天以上的安排2次宴请。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副厅(司)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县处级以下干部安排两人一标间。

(三)接待分工

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涉及业务内容,原则上由局属单位或系统单位接待;业务指向不明确或不涉及局属单位、系统单位的,由局领导指定接待单位或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

二、公务用车

(一)机关车辆由局机关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二)各科室工作用车,市内由机关后勤中心主任统一调度安排;下县由经办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车辆;去外地学习、参加会议等原则上不派车;因工作需要租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关后勤中心安排租车,各科室不得自行租车或借车,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自理。

(三)公务接待用车,由局相关科室牵头,协调局属单位负责安排;不涉及局属单位的,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接待活动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对外不出婚车、丧车等。

(五)司机要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不开快车、险车。司机有事须提前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请假。

(六)司机要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技术检修。确保车辆整洁、安全。

(七)公务用车实行节假日(双休日)封存制度。节假日(双休日),除值班车辆外,其它办公车辆集中封存。严禁司机出私车,更不准他人代开车,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司机全部承担。

(八)车辆维修要事先提出维修申请,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维修中心按指定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并签字。

(九)车辆实行一车一卡一档单车核算管理制度。每个月对每辆公务用车行驶的公里数、油耗数、维修费用进行统计建档并公示。市内统一由加油卡加油;外出开会、考察等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主任并领取加油卡,返回后及时交还并登记加油数量及行驶公里数。今后所有加油发票不再报销。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公务出国

(一)严格落实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出国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三)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财务科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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