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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6    点击:13614次    [关闭本页]

濮办〔201237

为切实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在“三化”协调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二三五”赶超目标,以持续开展“一创双优”活动为动力,牢牢把握建设省际交会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全面推进中心城市和县城的综合提升,加快小城镇建设,以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为着力点,切实改善居住条件、优化城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濮阳中心城市的承载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主导政策、主导规划、主导补偿、主导安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模式进行改造,支持和鼓励市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

(二)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要统筹考虑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坚持整片(村)改造、安置先行的原则。坚持把村(居)民安置放在首位,安置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先于商业开发或同期同比例建设。提倡打破地域界限,连片开发改造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考虑改造综合效益,兼顾各方利益,积极有序推进,实现城市出形象、群众得实惠、投资方有利益。

二、实施范围

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建成区、濮阳新区及规划区内经批准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

建成区片区改造实施范围:建成区内房屋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业主强烈要求改造的;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或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三、建设运作程序

城中村改造程序:市政府分年度下达城中村改造计划;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部门核定改造村人口和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市城改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市政府审批改造实施方案;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批;实施改造建设。

建成区片区改造程序:市政府分年度编制建成区片区改造计划;项目单位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市建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面向社会优选投资人并签订投资协议;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单位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批;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征收;国土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净地出让;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

四、土地利用和补偿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

已经批复村庄规划的村,原则上在已批用地规模内进行改造,规划用地有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占地规模为准。没有批复村庄规划的村,原则上在村庄现状占地内进行改造。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规模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测算,测算情况作为改造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上报,市城改办组织市规划、国土、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批。改造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纳入政府统一储备。

经严格测算,村庄现状占地不能满足改造用地总规模的,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如因规划等原因,确需提供先期周转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在该村旧村土地处置时,按同等面积扣减。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公开出让。鼓励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城中村改造,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先期确定安置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村,由区政府(管委会)做出拆迁时限承诺,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把安置项目建设规模、质量标准、建设时序等作为前置条件,安置建设项目招商和开发用地出让捆绑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全额缴纳并缴入国库。国土部门应及时对征地补偿、拆迁费用进行核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对安置建设费用进行评审。征地补偿、拆迁费用、安置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总价款2%的改造工作经费由市国土部门列入出让土地成本,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征地补偿、拆迁费用、安置建设费用拨付至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拆迁费用拨付至乡(办),将安置建设费用拨付至区政府(管委会)专用账户,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改造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支出项目拨付至市城改办,由市城改办拨付至各级城改机构。

(二)建成区片区改造用地

市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建成区片区改造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全额缴纳并缴入国库。市建改领导机构、国土部门应及时对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核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对安置建设费用进行评审。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费用、安置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总价款2%的改造工作经费由市国土部门列入出让土地成本,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费用、安置建设费用和改造工作经费拨付至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专用账户,计核后拨付各级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部门,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建成区片区改造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经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按规定程序适当调高容积率。

(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安部门对所改造村人口进行核定,并张榜公示。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标准原则上按自住房人均30平方米、生活保障性住房人均30平方米、生产保障性住房人均1030平方米掌握,允许在人均自住房建筑面积和生活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之间适当微调。改造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在区政府(管委会)主导下,可对安置建设标准作适当调整,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改造村对建(构)筑物进行登记造册,锁定现状。村(居)民原房产面积大于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符合原村庄规划的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原村庄规划的按不高于原建设成本予以货币补偿;村(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再补偿,因建筑质量、面积引起的差异自行找补平衡。城中村改造计划公布后,新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在区政府(管委会)主导下,可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居)民安置在外自行过渡期限和补助标准要作出明确约定。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逾期月份的过渡补助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担,并按过渡期补偿标准的23倍支付。

改造村安置房建设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及过渡补助标准的确定,严格遵循收支抵补平衡原则,超支不补。按国家和省规定计提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仍用于改造村建设。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应有具体的安置建设计划,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一次性实施,分期实施的首期安置房建设不得少于安置房建筑总面积的70%。安置建设项目未开工的,开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建成区片区改造补偿安置

征收机构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机构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后拆除建筑物,房地产权属登记予以注销;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五、政策支持

(一)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评估和国土部门的供地费用、按15%以下约定的投资回报、改造工作经费等计入征收成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资金按扣除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计提。土地出让金扣除征收成本和国家、省规定应计提或上缴费用后,由市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市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80%,不给予投资回报;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市建成区片区改造机构按照约定支付投资回报。

(二)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原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居)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出让总价款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缴纳首付款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剩余部分须在一年内缴清,在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要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缴纳利息。国土部门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实施分期供地。

(四)城中村改造安置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免缴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调换部分免缴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城中村改造、建成区片区改造领导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具备接入条件。规划建设需要砍伐树木、铲除绿地、拆除公厕、挖掘道路的,免交补偿费,由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改造区片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为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出售或出租。

六、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和市建成区片区改造指挥部,分别负责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项目方案审定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实行项目联审联批例会制度,集中办理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房产等行政审批手续,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具体实施由区级负责、乡(办)组织、村(居)委会为主体,纪检、公安、检察、法院、信访、民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宣传动员、拆迁安置、日常推进等工作。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原油田都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宣传动员,营造环境。全面宣传相关政策、方案和措施,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作;依法处置影响阻碍改造工作的各种问题,规范工作秩序;深入动员,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建立市、区、乡(办)、村(居)四级齐抓共管的信访维稳机制,努力营造和谐规范的工作环境。对公职人员或农村党员干部带头或操纵群众阻挠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串访、闹访的,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对因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引发上访事件,经认定无过错的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不计入单位年度考核。

(三)台账管理,积极推进。研究出台房屋征收办法及城中村改造、建成区片区改造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台账,科学组织、全力推进,确保按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乡(办)和村对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市直、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相关管理。改造村(居委会)要发挥改造主体作用,组织村(居)民代表加强对改造项目的规划实施、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并积极为改造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凡实行招标的项目,任何村(居)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强行承揽工程和供料,对“三强四霸”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项目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和季度观摩;科学制定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按要求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或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本《意见》印发前,市政府已批复改造的城中村仍按原批复执行。各县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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