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建文﹝2017﹞24号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请销假及带薪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销假及带薪休假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濮人社﹝2015﹞5号)和《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豫人社﹝2016﹞63号文件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濮人社﹝2016﹞362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守单位工作纪律,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第二条 请销假
(一)机关科室长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机关科级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的由科室长批准,两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局属单位党政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科级干部请假一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局属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七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长期病假,需单位(部门)填写《濮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长期病假审核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申请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到人事科备案。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濮人社﹝2015)5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国(境)需填写《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单位党政正职离濮必须向局主要领导请假。经上级部门、组织部门、领导安排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出差,需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持有关单位的通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局财务部门需见到领导审批表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所有请假,在履行完请假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报局人事科备案(局属单位的请销假每月底报送),并做好销
假工作。凡请假者必须履行事前相关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人事科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第四条 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干部职工享受带薪休假。享受年休假天数为: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
(二)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
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不少于5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各单位要实行“AB”岗设置,窗口部门“AB”岗不得轮休,其中一方上岗,另一方必须到单位正常工作。
各单位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的现象。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向局人事科申报全年休假计划,11月底之前完成职工的带薪休假。休假人员应于休假前一周,办理休假手续。局科室长、局属单位党政正职须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局主要领导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婚前婚检假7天,婚假21天;
(2)女同志产假6个月,配偶护理假1个月;
(3)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满六十周岁,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该项规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销假制度》自动作废。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干部职工
附件:1、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假条
2、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销假条
3、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带薪休假计划表
4、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带薪休假申请表
5、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6、濮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长期病假审核表
2017年 3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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