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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点击:3531次    [关闭本页]

 

 

 

 

 

濮建〔201720

 

濮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行为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防止各类形式的出借、挂靠代理资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濮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满足项目代理业务需要的由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为负责人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人员,并不得少于3人。

   (一)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投标投标业务。

   (二)项目组须设项目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组长必须由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项目组成员必须全部为录入人员信息的登记人员。

(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服务。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监管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

(二)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组织开评标工作时,招标代理项目组成人员应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参与开标、评标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招标代理机构应每半年度向招标办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

四、加大对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力度

(一)对超出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业资格。

(三)招标代理工作没有按要求由相关负责人完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出借资质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处理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标代理机构被给予行政处罚、计入不良行为等处理发生3次(含3次)以上的,将暂停其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代理项目组的管理,规范本单位代理项目组的代理行为。我办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进行抽查,强化动态考核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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