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建招〔2017〕21号
濮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意 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举措。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以来,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但是,影响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因素依然存在。一是招标项目或项目法人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或招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制定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三是部分评标专家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四是监管与处罚分离,监管手段落后,监督力量不足。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站位全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加强分类管理,提高发包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行为
(一)严格招标事项的备案,规范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标准文本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资格、招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建设工程合同等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过高类似业绩、超额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评标标准和办法是否科学、合法、合理,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等否决性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是否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否决性条款的重大偏差外,细微偏差不得作为废标依据。
(二)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恶意竞标行为
继续实行《投标企业承诺书制度》、《承发包单位约谈制度》,提高诚信自律意识,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的行为。
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促进招投标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监督平台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对投标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
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实行“五公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评标标底、评标结果,广泛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的管理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评标专家应独立评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不得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行为,对以怠工、故意人为造成流标、罢评等方式获取高额报酬、与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接收招标人违规指示、接受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格惩处,并清除出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专家的推荐、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培训,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专家采取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对专家的出勤和评标行为建立档案,对专家的出勤情况、遵守评标记律情况、评审水平和能力以及是否有评标违规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出现违规的专家按照情节的不同进行处理,逐步完善评标专家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充分发挥监督合力,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完善由当事人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构成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监督的基础作用。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评判者,也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利害关系方,要严格遵守招投标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好各自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质疑和投诉,对各类异议和质疑要按规定由招标人进行处理,对投诉类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行政管理和监督单位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分别向质疑和投诉人回复。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以及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处理力度。
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推动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招投标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继续推行“红黑榜”制度,在对讲诚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褒扬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净化市场交易环境。
完善交易各方主体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违法违规记录,针对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切实做到“及时查处、及时录入、及时公布、及时运用”,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
重点做好诚信信息在招投活动中的运用,让诚信经营的企业得到“实惠”,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
五、推行保函或担保形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推行以保函或担保形式提交保证金。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除以现金形式提交外,企业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也可以选择以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标人不得拒绝保函形式的保证金,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中对各类保证金提交的数量及形式的合规性管理。
六、加强标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完善标后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两场”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巩固执法效果。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资质挂靠、肢解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无证或超资质承接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管理情况,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依法查处情况等。
完善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约谈制度。强化招标人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对不按时到现场参与施工和管理的中标单位人员,招标人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查实后列入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业记录,限制其在本地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不断净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信用平台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的监管。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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