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
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市城区城中村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规范进行,加快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城中村改造,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让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保障民生。牢固树立民本意识,把城中村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坚持把村民安置放在首位、维护公共利益,安置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于城市开发,确保群众利益。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级层面负责牵头抓总,完善相关政策,管控规划和用地,分类分批推进。区政府(管委会)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补偿、安置、建设和群众工作等。
3.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市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将城中村改造与片区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有机结合起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拟定管辖区域内三年滚动改造计划。
4.整合改造,自求平衡。坚持改造项目资金自求平衡,鼓励多村整合、整体布局、集中改造、连片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功能互补,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城中村,是指市城区建成区内的村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郊村(不含濮阳县所辖村)。
新村规划实施较好的城中村暂不改造,按照原村庄规划建设提升。
二、实施程序
(一)项目计划
区政府(管委会)拟定三年滚动改造计划,报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年度改造项目计划。
(二)方案编制
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考虑原有改造政策、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着眼城区长远发展”的原则,负责拟定安置对象确定条件、安置补偿形式、征收补偿内容、过渡安置补助标准、安置房分配面积等,并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宗地规划条件、安置项目选址,委托地价评估,进行地价测算,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方案内容包括:改造村基本情况、安置用地及改造费用测算情况、安置项目建设计划、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过渡安置方式、安置分配方案、无形改造方案(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庄转变为社区、村委会转变居委会、村民转变为居民、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和组织实施机构设立情况等。
(三)方案预审
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预审。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四)方案审批
区政府(管委会)将预审后修改完善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研究通过后,提请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复。
三、相关政策
(一)规范房屋和土地征收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改造用地涉及的国有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证;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工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二)执行城市规划,控制用地规模
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保障居民安置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安置用地规模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据实测算、合理确定、统筹安排。配建的生产性安置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可以为村集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与腾出土地用于公开出让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原村庄旧址占地面积。其中,原址安置、开发的项目,安置和开发用地总规模不得超出村庄现状占地规模;依据城市规划异地安置、开发的项目,异地开发用地规模按照原村庄地块扣除安置用地面积后应公开出让面积的商住用地价值,等价值核定异地开发用地规模。
对现状占地面积较大、人口较少的村庄,界定开发用地上限,开发用地测算公式为:
开发用地亩数=(安置补偿预算金额-各种奖补资金金额)÷土地净收益/亩
土地净收益/亩=地价/亩-土地成本/亩-上缴计提/亩
地价/亩为改造用地周边同期同类土地出让价格。
(三)合理确定供地方式
1.承接主体为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或其他符合规定主体的,安置区用地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不符合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要求的,安置区用地可采取限安置房价、竞地价的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2.开发用地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净地出让的,具体出让条件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建议(不得标注“本项目开发用地”等条件,避免有碍公平竞争),提交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
3.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具备供地条件的,可根据改造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四)创新投资模式
支持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以多种形式公开招商引资,引入各类资本。鼓励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承接城中村改造项目。
(五)加大资金支持
1.资金来源
(1)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上缴和各项计提后的净收益。
(2)中央、省奖补资金和中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
(3)专项债券资金。
(4)市、区级财政从其他渠道安排的奖励、补贴资金。
2.资金拨付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出具宗地核算单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扣除省级以上计提金额和市级垫付资金,将剩余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或下达区级财政。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各项资金计提和项目资金拨付、结算、决算等工作。节余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
(六)依法减免税费
1.税费和政府性基金
安置项目(含地下部分)除执行国家、省税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外,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先缴后拨的原则,拨付区级财政,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用于安置项目及其相关建设。
2.经营服务性收费
鼓励各经营服务性机构主动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管委会)成立项目指挥部,由县级干部任指挥长,配齐配强工作队伍,在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
(二)完善配套设施。项目涉及的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商场和社区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三)营造良好环境。对在城中村改造中因工作推进引发的上访事件,经调查认定工作人员无过错的,不予追究责任。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操纵、纵容、包庇阻挠城中村改造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安置房、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出台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政府已批复正在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已批复满两年且未拆迁或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2020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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