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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5-7 15:28:54    点击:518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月2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月26日印发实施。重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新的征收方式,使之更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依据

原有的《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濮政〔2007〕57号)自2007年8月颁布实施,征收对象是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主要对城区内服务业及生产性企业实行上门征收,征收手段单一,征收方式落后,征收覆盖面不够,应征费用流失严重。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垃圾产生的体量明显增加,原有的收费方式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探索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模式。  

二、目标意义

在我市城市辖区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规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避免因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引发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有助于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加快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推动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大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营造优美人居环境,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全面开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我市垃圾处理质量、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和迫切需要。

、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法律依据、范围对象、收费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订)、《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修订)中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一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作为征收主体,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性质、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逐步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五条)。收费标准仍执行2007年的定价,本次不予调整,具体为: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濮单位: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交纳)。

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2元(由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摊派),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

4.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元。

5.旅店业: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

6.商场、超市: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0.5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0.3元。

7.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5元)。

8.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平方米每月1 元。

9.集贸市场: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每天1元。

10.洗浴业:桑拿浴每月每床1元,普通洗浴每月每床0.5元。
    11.营运车辆: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元。
    12.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
    13.其它(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14.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元(不含清运费)。
    15.经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40元。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方法、征收方式和减免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按照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采用委托代收或者直接收取两种方式;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受委托单位应为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支付代征费用第六条

居民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一并按标准代收;采用自备水源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水资源税征收部门按标准代收,或者市征稽机构向自备水源供水管理单位直接收取第七条)。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行业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收缴,按照市征稽机构确定的征收范围,委托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收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免征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烈士、伤残军人优抚户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三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救助站、敬老院;四是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对残疾人、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破产重整前的企业减半征收减免对象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第九条)

(四)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奖惩机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使用水费发票外,其他征收单位收费过程中,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条、第十一条未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六条第五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年终清缴和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各征收单位年终清缴和计划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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