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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2-28 09:45:08    点击:474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6    

濮阳市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事前预防、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村(居)委员会是具体责任主体,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辖区内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综合执法、公安、督查、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配合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对辖区内的城中村(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下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落实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对重大违法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四)组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联合工作站,站长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科级干部兼任,成员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派驻执法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组成,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五)负责做好城中村(居)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核工作,对已批复和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一律不予审批。

对未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居民确需进行住宅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并对批后建设进行监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城中村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对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对各城中村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拍照,建立村(居)民住户管理档案。

(四)完成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考核目标。

第八条  村(居)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居)委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控和预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各村(居)委员会要成立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巡查组,组长由包村干部担任,村委主任任副组长,在乡镇联合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二)负责对本村(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对各区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市规划部门和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城中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做好依法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指导和法律支持,综合调配全市执法力量,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和拆除城中村的重大违法建设。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进行督查。

市监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对当事人涉及公职人员、村(居)干部等进行违法建设的对在制止、拆除城中村违法建设工作不力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章  控制及查处

第十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做好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有违法建设苗头的区域,采取必要措施,提前预防,阻止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对堆放建筑材料的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清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核实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天将所辖城中村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情况上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中村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对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造成影响的,或存在漏报、瞒报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区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控制和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考评。

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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