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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七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6    点击:20120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相商有关业务科室或向市保密局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局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本机关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与相关科室共同做好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保密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保密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 局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有关单位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机关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五)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切实推进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我局政策法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建设科技、勘察设计、住房保障、纪检监察、信用平台、网上办公等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将相关信息统一编排发布“濮阳建设网”网站,以便公众查询。

第二条  办公室作为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科室,具体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我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第四条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形式和途径;

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相关情况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管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科室及时上报应公开信息,并报办公室发布。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濮阳市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市住建局指定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市住建局政务公开”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建设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濮阳住建局应当在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七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信息科室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信息机关征求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住建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各科室、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一并进行考核,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录内容如实、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濮阳建设网上公开,也可选择其他新闻媒体、听证会、论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公开的类别和内容符合网站设置规范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坚持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能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能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一般: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差: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差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濮阳建设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住建局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政府网站、濮阳建设网及时公布。

第四条  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市住建局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 市住建局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 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 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 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 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 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 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 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 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 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 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 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4)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9)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10)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11)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2)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3)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4)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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