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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变更业务的提醒【证照到期前提醒】
发布时间:2024-11-4 16:03:18    点击:2331次    [关闭本页]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文件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为避免资质证书过期或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影响正常经营,现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密切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变更业务。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393-66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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