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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2-14 09:20:52    点击:1765次    [关闭本页]

各县(区)住建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预拌混凝土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国家对预拌混凝土采用生产资质许可制度,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方可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生产资质。

二、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交货检验、见证取样、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督促检查,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各施工企业严禁使用无专业生产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在确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前应对混凝土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签订供货合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每车进行交接验收,核查混凝土发货单及质量证明文件,确认生产企业、使用工程、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和运输时间,并按规定取样对混凝土拌合物 坍落度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进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严格执行旁站制度,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交接验收、输送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担负起混凝土生产质量首要责任。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生产资质的企业禁止承揽业务。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生产资质的企业要按标准、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严禁资质出租、转借、挂靠一经查实,记入不良名单,并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取缔生产。

经查实施工现场使用无生产资质的预拌混凝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黑榜”记录不良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现场使用混凝土供应单位与实际不符或使用来源不明预拌混凝土的项目,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制止和责令整改,依法按程序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联合查处惩戒。并列入“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对出租、挂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并公开曝光。因使用不合格混凝土导致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对未办理生产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93-8919172,举报邮箱:pysjcglk@126.com 。我局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核实处理。

 

附件:濮阳市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

(截至2024年12月)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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