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推进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等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发挥行业监管部门职能,推进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而拟出台的《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裁量权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统一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流程、时限、实施机关及变更撤销情形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濮阳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制度。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6号)等。
三、制定程序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法规科牵头启动了《基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此次《基准制度》的编制,市住建局组织各地住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逐项梳理形成《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完成各区县住建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于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5月3日在局官方网站濮阳市建设网“主动公开”专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并对5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在完成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基准制度》(送审稿)。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2024年5月8日予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基准制度》涵盖行政许可裁量权概念、控制遵循原则、申请材料要求、法律法规匹配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二是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应当遵循裁量自由原则、基准指引原则、明确责任原则、合理性评估原则四项原则。
三是从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的、存在兜底条款的、没有规定的、用语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法律法规匹配。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基准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要动态自行相匹配,不宜频繁更换调整,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五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作为附件单列《基准制度》之后。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流程、时限、实施机关及变更撤销情形予以明确。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突出实践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逐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苑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著提高。
《基准制度》实施后将在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依据。
五、适用对象
濮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濮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发放。其余县(区)可参照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时需要注销原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国家、省、市对施工许可相关办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是指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是指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变更,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设规模变更等一项或多项变更。
七、施行时间
自2024年5月8日起实施。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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