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濮阳市人民路112-2号,457000
委托情况: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三、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频次上限: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四、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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