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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7-29 10:25:34    点击:40次    [关闭本页]

2025年5月2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濮政办〔2025〕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2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聚焦当前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管、严处理,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

为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印发了《办法》。

二、政策目的

按照“全面、系统、规范”的总体要求,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以严监管强执法为主线,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三、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

界定建筑垃圾是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的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未经行政许可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活动;禁止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文件。明确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谁产生谁付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第二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

明确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管理,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具体落实,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章建筑垃圾产生、贮存与运输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排放核准、运输核准制度。明确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测算依据。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向市或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排放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及修缮房屋的零星施工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由物业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责任主体负责相关工作。运输单位取得运输核准后,方可承揽建筑垃圾承运业务,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向市或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时间、路线,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时应遵守开启卫星定位、安全行驶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等规定。本章同时对排放、运输核准申请流程和要件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软件、硬件条件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处置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且应当遵守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明确将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财政评审的条件。本章同时对处置核准申请流程和要件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能;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实行信用惩戒和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运输、处置等单位和个人的19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明确了专业术语和实施时限。

四、实施机制

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责任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市级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城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部门联动管理和建筑垃圾跨县(区)协同处置机制。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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