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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黏土制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8    点击:1891次    [关闭本页]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开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十二五”期间限时禁止使用黏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豫建墙〔2011〕1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禁止使用黏土类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3〕5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步伐,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经研究,决定从设计源头入手,禁止使用黏土制品,现将图纸设计、审查环节“禁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濮阳市、濮阳县、南乐县城市规划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台前县、清丰县、范县城市规划区自2014年1月1日起,各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时不得设计使用黏土制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省市“禁黏”和墙改政策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河南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审查意见书》。
  2、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已经设计及图纸审查完毕尚未
开工建设的使用黏土制品的工程项目,应退回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修改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3、规定区域内已开工建设、主体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各建设(开发)单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将已开工建设的施工图纸交原设计单位变更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用非黏土类新型墙体材料代替黏土制品,以确保全面完成“禁黏”工作任务。
  4、市、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禁黏”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基础、围墙及临建)禁止使用黏土制品。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各种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均禁止使用黏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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