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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商业贿赂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9-16    点击:3209次    [关闭本页]

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商业贿赂告知书

 

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妨碍公平竞争、影响了投资环境、扰乱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商业贿赂的多发区,也是防范和治理的重点区域,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过程,在招投标过程中,牵涉到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招投标监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标底制作人、标底审查单位、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为进一步规范各相关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将以下应注意事项进行告知:

1、进行招标的工程必须手续齐全,符合招标条件,否则不予进入招投标程序。

2、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时,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申请人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质量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

3、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符合预审合格人数量,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采取随机确定法保留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同时招标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进行书面通知。

4、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5、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向各投标企业公布栏标价,并在开标现场当众抽取下浮值系数。

6、投标人推荐的本单位评委应熟悉相关业务。

7、评标时,任何人不得诱导或对评委施加影响及进行对评标有失公平的提示。

8、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更换施工队伍。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符。

9、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告知单位:濮阳市招标办       招标单位代表:(签字)

 

 

                             招标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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