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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4-9-16    点击:5834次    [关闭本页]

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招标办)

    一、评价主体及范围:

1、主体:市招标办对我市辖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应用等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各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等。

2、范围:我市辖管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投标过程,及标后履约情况。

二、评价办法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榜

1、招标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不按规定时限处理质疑的;

(4)、在标后履约监管中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

(1)、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1)、参加投标企业拟用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

(2)、存在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存在恶意投诉的;

(5)、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

(6)、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

(1)、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

1、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受到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招投标相关表彰奖励的;

2、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刊物发表招投标有关信息或作品的;

3、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招投标发展创新作出贡献的。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1、及时上报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诚信信息;

2、根据市住建局发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黑红榜”,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被列入“黑榜”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在参加工程投标时,给予每次扣分;列入黑榜两次及以上的限制企业   个月不得参加濮阳市招投标活动。

(2)对被列入“红榜”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在参加工程投标时,给予每次加分,在创先争优活动评定中,优先考虑;

3、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相应的招标文件中制定出奖惩细则。

 

 

濮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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