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首页 >> 局长信箱局长信箱

 关于汇升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购房发票的投诉
黄** 于 2025-12-29 11:23:26 来信说: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您好! 我是濮阳市华龙区汇升.珑玺台小区7栋1单元1101号房屋的业主,姓名黄志博,联系电话:18639328115。本人于2024年1月与汇升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汇升.珑玺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40131100570),购买上述房产,并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43344元(付款方式为首付405344元,贷款金额638000元,相关付款凭证齐全)。房屋已于2025年6月完成交付,且本人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网签,产权证号:豫(2024)濮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97号。 然而,自交房至今,我多次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方式向该开发商提出开具合法有效购房发票的请求,但对方始终推诿拖延,表明无法开具购房发票,至今仍未向我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赋予消费者索取购货凭证的合法权利。开发商作为销售方,在已全额收款并完成房屋交付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由于开发商不开具购房发票,我无法办理房产证,造成极大不便和潜在经济损失。为此,我恳请贵部门依法介入调查,责令汇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我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购房发票,并对其长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希望贵部门尽快处理。
管理员回复
我局已安排市房产中心与开发企业进行了联系。经了解情况,12月29日已经给该业主开过发票了。该业主反映问题已经解决。
 咨询车位产权问题
谷** 于 2025-12-27 16:35:28 来信说:
你好:最近想购入车位,想了解一下我所在的东湖方舟小区的车位属于什么性质的,是产权车位还是公摊车位?如果是产权车位如何证明其合法性?
管理员回复
与来信人电话联系无法接通。据了解,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无产权。因办理房产证不属于市住建局职责范围,来信人可与不动产证中心联系确定车位性质。如有其他疑问,来信人可与住建局办公室电话联系询问,电话6666600。
 小区停车位建设不合理验收问题
张** 于 2025-12-26 14:36:32 来信说:
濮阳市尚城御景湾小区,2025年交房,地址五一路与尚合路交叉口,小区交房后停车位下车只能侧着身子下车,垂直车位宽度为2.22米,国家规定小区垂直车位不得小于2.4米,询问开发商说相关部门已通过验收,请问这符合国家标准吗,开发商以验收通过为由不做处理和解决。
管理员回复
您好,尚城御景湾是经开区的项目,由经开区住建局负责验收,请咨询经开区住建局6681936。
 装修违约
李** 于 2025-12-22 11:15:03 来信说:
本人与濮阳市委托“河南省百川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房屋,双方约定2025年4月30日开工,合同工期120天|(应于8月底完工)。装修公司在10月份私自安排保洁后,生成以保洁日期为工期结束日,但当时屋内项目未完工,已构成工期延误。房屋后续完工后,在进行房屋验收时发现墙面坑洼。踢脚线不平。瓷砖凸起、个别插座没有通电等多出质量问题,联系装公司后,推诿至监理,监理以未结尾款(1700元)为由拒绝安排工人整改,称其中尾款部分含有工人工资,工人无法到场整改工作。现投诉该装修公司:1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涉嫌违约。2、装修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整改义务。3、以尾款为由拒绝承担售后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本人诉求:要求装修公司在一定时效内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完成至合格标准,按照情况承担工期延误赔偿,整改完成本人会按约支付相应尾款。相关证据(合同、质量问题照片、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均已留存,可配合查证
管理员回复
已与来信人电话联系,住宅类装修不属于市住建局监管范围,市住建局监管的是非住宅类的装修企业资质。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李** 于 2025-12-22 09:17:36 来信说: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李兴德 身份证号:41092719791111105x联系电话18663013579住址: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之光小区三期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及濮阳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物业”)在龙之光三期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选聘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公开完整的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及政府审批文件,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事实与理由: 1.程序违规 申请人系龙之光三期小区业主,根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详见附件1、2),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及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均答复称未掌握“龙之光三期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备案资料”。开发商曾于2014年11月5日向濮阳市物业办提交《开州城市综合体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附件3),声称因投标单位不足3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协议方式选聘恒和物业为“开州城市综合体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然而: - 备案申请日期矛盾:开发商备案申请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早于招标公告截止时间(2014年11月8日),逻辑上无法成立,涉嫌虚构招投标事实。 2.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发商未依法公开招投标资料;未提供任何政府批准文件,私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3.履职请求 申请人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且贵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履行监管职责: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开发商及恒和物业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提供完整的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及政府批准文件; - 若存在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前期物业选聘结果,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并对开发商处以警告并好罚款。 证据材料清单: 1.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濮阳市物业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州综合体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2014年11月5日); 4.濮阳日报《招标公告》(2014年11月1日)。 申请人:李兴德 日期:2025年12月21日 附言: 请贵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若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管理员回复
已与来信人电话联系,物业招投标不属于市住建局管理范围,请咨询市房产中心物业办。

Copyright © 2018-2027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4080115号
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12-2号   邮编:457000   咨询投诉电话:0393-6666600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